【48812】上海吴淞海关关于姑苏极腾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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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姑苏极腾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19〕0023号)》。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4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两项产品,其间第一项是激光焊接机(旧)1台,申报产品编号:8515809010,申报总价CIF人民币83600元,报关单编号:355。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07号公告,上述货品归于《2019年进口答应证办理货品目录》列名的货品,进口需向海关供给进口答应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询笔录、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价格申报单、海关进出口货品查验记载单、进口答应证、海关评价决议书、海关货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状况阐明等为证。

  关于当事人进口国家约束进口货品,向海关申报时未供给答应证件影响国家答应证件办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被扣押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